编号:2024第74号
根据(2023)鄂0103执恢2696号之一,艾建强向我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
权利人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不动产单元号 |
不动产坐落 |
备注 |
1 | 鄂(2019)武汉市洪山不动产证明第0003367号 |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 | 不动产登记证明 | 420111016003GB00002F00130006 | 洪山区南湖村(武梁公路南边)宝安.江南村二期13栋2单元3层2-301室 |
武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4年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