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2024第64号
根据(2023)鄂0104执恢385号,祝亚玲向我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
权利人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不动产单元号 |
不动产坐落 |
备注 |
1 | 鄂(2021)武汉市汉南不动产权第0009229号 | 刘小明 | 不动产权证书 | 420113005042GB00001F00220013 | 汉南区纱帽街薇湖路薇湖水岸21栋1单元6层1室 | |
2 | 鄂(2021)武汉市汉南不动产证明第0007043号 | 刘小明 | 不动产登记证明 | 420113005042GB00001F00220013 | 汉南区纱帽街薇湖路薇湖水岸21栋1单元6层1室 |
汉南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4年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