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2024第61号
根据(2023)鄂0112执恢509号,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向我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
权利人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不动产单元号 |
不动产坐落 |
备注 |
1 | 江2015000125 |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 | 期房抵押证明 | 420103014001GB00042F00070006 | 江汉区泛海国际居住区·樱海园7栋1单元3层2室 | 协执过户至买受人王海燕(身份证:152631199302165728)名下。 |
武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4年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