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2024第53号
根据(2023)鄂0115执恢387号,何博向我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
权利人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不动产单元号 |
不动产坐落 |
备注 |
1 | 鄂(2020)武汉市蔡甸不动产证明第0025613号 | 何博 | 不动产登记证明 | 420114007019GB00080F00060075 | 蔡甸区蔡甸街同心村天下·壹品莲花A区5栋1单元19层1室 |
蔡甸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4年1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