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2024第49号
根据(2023)鄂0111执2604号,靳燕庆向我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
权利人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不动产单元号 |
不动产坐落 |
备注 |
1 | 武房地籍洪房自字第03512-08号 | 武汉洪港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 国有土地使用证 | 420111013007GB00025F00010009 | 洪山区雄楚大街288号泰格生态公寓第3栋1单元1层102号 | |
2 | 洪自07-04010-08 | 武汉洪港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 武汉市房屋初始登记证明 | 420111013007GB00025F00010009 | 洪山区雄楚大街288号泰格生态公寓第3栋1单元1层102号 |
武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4年1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