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2024第28号
根据(2023)鄂0102执恢4155号,吴真龙向我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
权利人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不动产单元号 |
不动产坐落 |
备注 |
1 | 岸2015006297 | 武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岸支行 | 期房抵押证明 | 420102200009GB00005F00020450 | 江岸区金桥大道20号中胜村K1地块1号办公栋19层(9)室 | 代理人前来办理。 |
武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4年1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