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登娣因保管不善,将洪山区珞狮南路南湖雅园A栋2单元3层302号的《国有土地使用证》(证号:洪国用(2005私)第4621号)/《房屋所有权证》(证号:武房权证洪字第200511209号)不动产权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遗失(灭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何登娣2024年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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