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习翠因保管不善,将青山区青扬十街5栋10门1702号的《不动产权证书》(证号:鄂(2018)武汉市青山不动产权第0005471号)不动产权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遗失(灭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桂习翠2024年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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