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2023第2238号
根据(2022)鄂0102执恢4591号之一、移送执行函(2022)鄂0106执8269号,向我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
权利人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不动产单元号 |
不动产坐落 |
备注 |
1 | 鄂(2017)武汉市汉阳不动产证明第0036634号 | 不动产登记证明 | 420105013006GB00005F00040142 | 汉阳区江城大道366号绿地新都会4栋34层1号 |
武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3年7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