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2023第2236号
根据(2023)鄂0117执恢64号之一,任文娟向我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
权利人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不动产单元号 |
不动产坐落 |
备注 |
1 | 新2014005365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新洲支行 | 期房抵押证明 | 420117006003GB00006F00080016 | 新洲区汪集街汪集村汪集商业步行街8栋/单元1-2层(13)商复式号 |
新洲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3年7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