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2023第678号
根据(2022)鄂0103执恢358号,闵道强向我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
权利人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不动产单元号 |
不动产坐落 |
备注 |
1 | 东200403831 | 徐强 | 房屋所有权证 | 420112412009GB00033F00030002 | 东西湖区四支沟以东107国道以北1-2层 | |
2 | 东国用(2004)第190112144-7号 | 徐强 | 国有土地使用证 | 420112412009GB00033F00030002 | 东西湖区四支沟以东107国道以北1-2层 |
东西湖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3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