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2023第669号
根据(2022)豫1024执恢193号之二,之一,吕新韵向我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
权利人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不动产单元号 |
不动产坐落 |
备注 |
1 | 洪2014015260 |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 | 期房抵押证明 | 420111020005GB00001F00070185 | 洪山区洪山区文化大道332号11栋2单元22层3室 |
武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3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