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2023第528号
根据(2022)鄂0103执恢741号之二,刘小强向我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
权利人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不动产单元号 |
不动产坐落 |
备注 |
1 | 鄂(2018)武汉市江岸不动产证明第0001684号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江汉支行 | 不动产登记证明 | 420102006008GB00090F00010003 | 江岸区江汉北路34号九运大厦B单元13层1302室 | 刘小强前来办理。 |
武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3年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