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2023第113号
根据(2022)鄂0103执4890号之一,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向我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
权利人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不动产单元号 |
不动产坐落 |
备注 |
1 | 鄂(2018)武汉市东西湖不动产证明第0052535号 |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 | 不动产登记证明 | 420112413009GB00036F00910001 | 东西湖区金山大道特18号万科四季花城二期米兰苑A栋A2单元4层401室 | 依据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解除抵押 |
东西湖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3年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