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2023第111号
根据(2022)鄂0103执恢907号之二,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向我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
权利人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不动产单元号 |
不动产坐落 |
备注 |
1 | 东2013005572 |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 | 房屋他项权证 | 420112413003GB00020F00010039 | 东西湖区马池中路南、环湖中路东联通佳苑1栋1单元17层1室 | 依据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22)鄂0103执恢907号之二解除抵押 |
东西湖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3年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