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2023第109号
根据(2022)鄂01执恢113号之二-3,曾亚芳向我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
权利人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不动产单元号 |
不动产坐落 |
备注 |
1 | 鄂(2018)武汉市东西湖不动产权第0064605号 | 武汉市戎和房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 不动产权属证明 | 420112415004GB00014F00020013 | 东西湖区金银潭大道7号凯旋名居2栋1单元3层4号 | 协执过户,买受人:曾亚芳 |
东西湖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3年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