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过户后,设立居住权让“老有所居”


2022-05-19  来源:江汉区行政审批局

       “多亏你们告诉我这个政策,保障了我们的晚年生活。”张婆婆握着工作人员的手感叹道。
       近日,张婆婆和老伴推着坐在轮椅上的女儿,来到江汉区政务服务大厅不动产登记窗口,准备办理房产过户业务。工作人员迅速为他们开辟绿色通道。在受理过程中,张婆婆和老伴闲聊,言语间透露出些许担忧:“一辈子就这么一套房子,现在给了姑娘,我们两个老家伙怎么办哟!”
       原来,张婆婆和老伴已年逾古稀,女儿身有残疾,为了保障女儿今后的生活,他们打算把唯一的住房过户给她,但担心自己名下没有房产无法保障到自身利益和生活。
       工作人员了解情况后,主动向其解释“居住权设立”这项政策,表示可以在房产过户给女儿后,再在该房产上设立两位老人的居住权,可使双方的利益和生活都得到保障。 
       听完工作人员的介绍和分析,两位老人欣喜不已。办理完过户,两位老人和女儿拿着新的不动产权证书,随后又办理了居住权设立登记。


       居住权设立登记是为了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居住权的相关规定,推出的一项重要举措。有三种情况可以申请居住权首次登记,一是双方合同约定设立,二是通过遗嘱设立,三是通过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设立。办理时需要提供身份证明,房屋用途为住宅的不动产权属证书,与设立依据对应的合同、遗嘱或法律文书等,并填写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自去年7月1日颁发武汉市首张居住权不动产登记证明以来,江汉区不动产登记中心已累计办理居住权登记48次,依法保障部分群众“房子不归我,但我可以住”的需求,大力维护弱势群体利益,不断将便民政策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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