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禁骗取不动产登记 依法打击失信违法行为


2022-04-19  来源:武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为维护不动产登记工作秩序,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武汉市不动产登记机构郑重提醒:骗取不动产登记是违法行为,一经发现将依法严肃惩处,请诚信申请办理,切勿心存侥幸想歪招!

       一、违法类型 
       伪造、变造由不动产登记机构颁发的《不动产权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等证书文件; 
       买卖、使用伪造、变造的不动产权属证书或登记证明; 
       通过提交虚假材料、隐瞒真实情况等骗取不动产登记; 
       恶意冒用他人身份申请办理各类不动产登记。 

       二、失信惩戒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个人诚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对重点领域严重失信个人实施联合惩戒。依法依规对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正常秩序、拒不履行法定义务严重影响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公信力以及拒不履行国防义务等个人严重失信行为采取联合惩戒措施。在对失信企事业单位进行联合惩戒的同时,依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对相关责任人员采取相应的联合惩戒措施,将联合惩戒措施落实到人。 

       三、法律责任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31条,伪造、变造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或者买卖、使用伪造、变造的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的,由不动产登记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收缴;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2条,伪造、变造或者买卖、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使用伪造、变造的或者盗用他人的身份证件,情节严重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诈骗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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