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权证书/登记证明遗失(灭失)声明 声明号2022第393号


2022-01-28  来源:本站

  屈维欣,惠贝贝因保管不善,将江岸区塔子湖街和谐大道393号(塔子湖村城中村改造K1地块)7栋1单元40层3号的《不动产权证书》(证号:鄂(2021)武汉市江岸不动产权第0012863号)不动产权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遗失(灭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屈维欣,惠贝贝
2022年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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