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问答|“居住权”登记政策问答


2021-07-01  来源:本站

“居住权”登记政策问答
       一、什么样的房屋可以设立居住权?
       答:已经办理了不动产权证(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证)的房屋,且房屋用途为住宅的房屋才能设立居住权(有查封登记、有异议登记的房屋除外)。
       二、什么人可以登记为居住权人?
       答:任何非房屋所有权人的自然人,只要持有与房屋所有权人签定的合同、订立的生效遗嘱、法院仲裁机构作出的生效法律文书,均可以成为居住权人(房屋所有权人不能为自己设立居住权)。
       三、查封登记、异议登记的房屋可以设立居住权吗,有预告登记、抵押登记的房屋可以设立居住权么?
       答:房屋存在查封登记、异议登记的不能设立居住权。有预告登记的房屋可以设立居住权,但需经预告登记权利人同意。有抵押登记的房屋设立居住权,依抵押合同的约定进行。
       四、如果我的房屋设立了居住权对我有什么影响?
       答:除当事人有特别约定外,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已经设立了居住权的房屋再出售或抵押时,必须保障登记在先的居住权人的居住权不受影响。
       五、如果登记了居住权,产权信息查询单上可以体现吗?
       答:可以。
       六、是否可以设立永久居住权?
       答:可以的,可以为居住权人设立终身享有。居住权的期限以登记为准,可以设立为一段固定的期限,也可以是附条件设立,如设立至居住权人死亡为止。居住权的期限设立登记依据为:双方签订的居住权合同约定的期限;遗嘱设立的期限;生效法院文书上载明的期限。
       七、居住权人可以享受哪些权益?
       答:除当事人有特别约定外,在居住权期限内居住权人无偿占有、使用房屋,不受他人影响。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房屋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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