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同一不动产的登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可以合并申请登记:
1.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与预购商品房抵押预告登记;
2.预购商品房抵押预告登记与预购商品房抵押预告登记转抵押权登记;
3.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转房屋所有权登记与预购商品房抵押预告登记转抵押权登记;
4.建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与在建建筑物抵押权登记转建筑物抵押权登记;
5.不动产变更登记导致抵押权变更的,不动产变更登记与抵押权变更登记;
6.不动产变更、转移登记致使地役权变更、转移的,不动产变更登记、转移登记与地役权变更、转移登记;
7.不动产坐落位置等自然状况发生变化的,可以与前述情形发生后申请办理的登记一并办理;
8.不动产转移登记和抵押登记;
9.不动产转移登记与居住权设立登记;
10.法律、法规等规定以及不动产登记机构认为可以合并办理的其他情形。
相关资料清单详见各不动产登记办事指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