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2021第1228号
根据(2020)鄂0192执恢200号之二,范小健向我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
权利人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不动产单元号 |
不动产坐落 |
备注 |
1 | 武房期湖字第2014011716号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东湖开发区支行 | 期房抵押证明 | 420111018013GB00010F00070029 | 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九铁路走廊以南,光谷一路以东蓝光·COCO时代4栋1单元12层1号 |
武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1年9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