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权证书/登记证明作废公告(协助法院执行) 公示号2021第1227号


2021-09-18  来源:本站

编号:2021第1227号

  根据(2020)鄂0111执3395号之二,熊风林向我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权利人

不动产权利类型

不动产单元号

不动产坐落

备注

1 武房权证洪字第2013006544号 赵玲 房屋所有权证 420106013026GB00010F00020005  洪山区南湖下潘息村21号采荷居B栋1单元3层2室   
2 洪国用(2013私)第3783号 赵玲 国有土地使用证 420106013026GB00010F00020005  洪山区南湖下潘息村21号采荷居B栋1单元3层2室   
3 鄂(2019)武汉市洪山不动产证明第0017969号 赵玲 不动产登记证明 420106013026GB00010F00020005  洪山区南湖下潘息村21号采荷居B栋1单元3层2室   

武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1年9月18日


武汉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维护 武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信息中心技术支持
联系电话:027-82862106
鄂ICP备17027776号-2    鄂公网安备 4201020200260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