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权证书/登记证明遗失(灭失)声明 声明号2021第4397号


2021-09-18  来源:本站

  梅灵因保管不善,将洪山区南李路105号板桥村城中村综合改造开发用地K2地块项目(东原·乐见城)4栋2单元6层2号的《不动产权证书》(证号:鄂(2020)武汉市洪山不动产权第0084602号)不动产权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遗失(灭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梅灵
2021年9月18日


武汉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维护 武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信息中心技术支持
联系电话:027-82862106
鄂ICP备17027776号-2    鄂公网安备 4201020200260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