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权证书/登记证明作废公告(协助法院执行) 公示号2021第1221号


2021-09-18  来源:本站

编号:2021第1221号

  根据(2019)鄂0984执1345,何颂为向我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权利人

不动产权利类型

不动产单元号

不动产坐落

备注

1 江国用(商2011)第195302号 何爱芬 国有土地使用证 420103010001GB00008F00010001  江汉区江汉区双龙小区辅助用房1-3层6室  协执法院过户至何颂为名下。(身份证:429004198709070013) 
2 江2011006130 何爱芬 房屋所有权证 420103010001GB00008F00010001  江汉区江汉区双龙小区辅助用房1-3层6室  协执法院过户至何颂为名下。(身份证:429004198709070013) 

武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1年9月18日


武汉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维护 武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信息中心技术支持
联系电话:027-82862106
鄂ICP备17027776号-2    鄂公网安备 4201020200260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