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权证书/登记证明作废公告(协助法院执行) 公示号2021第1220号


2021-09-17  来源:本站

编号:2021第1220号

  根据(2021)鄂0105执465号之四,胡元静向我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权利人

不动产权利类型

不动产单元号

不动产坐落

备注

1 岸2014000812 晏振汉 房屋所有权证 420102200017GB00004F00020001  江岸区江岸区东方恒星园2栋1单元5层1室  胡元静前来办理。 
2 岸国用(商2014)第244号 晏振汉 国有土地使用证 420102200017GB00004F00020001  江岸区江岸区东方恒星园2栋1单元5层1室  胡元静前来办理。 

武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1年9月17日


武汉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维护 武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信息中心技术支持
联系电话:027-82862106
鄂ICP备17027776号-2    鄂公网安备 4201020200260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