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2021第1211号
根据(2021)鄂0117执1472号,刘军立向我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
权利人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不动产单元号 |
不动产坐落 |
备注 |
1 | 鄂(2019)武汉市新洲不动产权第0014102号 | 武汉柴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 不动产权属证明 | 420117101041GB02000F00010039 | 新洲区阳逻街风情大道1号锦绣苑二期半山逸品1号楼3单元3层2号 |
新洲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1年9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