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2021第1210号
根据(2021)鄂0105执465号之三,刘星向我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
权利人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不动产单元号 |
不动产坐落 |
备注 |
1 | 鄂(2018)武汉市江汉不动产证明第0011434号 |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汉阳区支行 | 不动产登记证明 | 420103014001GB00047F00010018 | 江汉区贺家墩常宏里常乐公寓(时尚公寓)2栋2单元5层2室 | 协助法院过户至刘星名下。(身份证:421122198110247338) |
武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1年9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