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废公告 公告号2021第517号


2021-09-14  来源:本站
因我机构无法回收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权利人

不动产权利类型

不动产单元号

不动产坐落

备注

1 鄂(2019)武汉市洪山不动产权第0096611号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政府和平街东方红村村民委员会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构筑物)所有权 420111002004GB00009F00130091  洪山区智和路69号东方红村还建楼(东方丽锦)14栋1单元12层3号   

武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1年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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