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2021第548号
根据朱恒丽,朱恒丽向我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注销登记。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
权利人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不动产单元号 |
不动产坐落 |
备注 |
1 | 岸200104051A1 | 朱恒丽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构筑物)所有权 | 江岸区黑泥湖西路1栋1-4-2 | 拆迁未注销 |
武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1年9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