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2021第762号
根据(2021)鄂0984执恢42号,陈敏向我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
权利人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不动产单元号 |
不动产坐落 |
备注 |
1 | 鄂(2020)武汉市东西湖不动产权第0011517号 | 晏章玉 | 不动产权证书 | 420112416001GB00002F00010125 | 东西湖区新城七路西、革新大道北海峡科技创业基地1#研发楼栋/单元13层办公6号 | 协执过户,买受人:陈敏(420104199007151216) |
东西湖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1年6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