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权证书/登记证明作废公告(协助法院执行) 公示号2021第762号


2021-06-21  来源:本站

编号:2021第762号

  根据(2021)鄂0984执恢42号,陈敏向我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权利人

不动产权利类型

不动产单元号

不动产坐落

备注

1 鄂(2020)武汉市东西湖不动产权第0011517号 晏章玉 不动产权证书 420112416001GB00002F00010125  东西湖区新城七路西、革新大道北海峡科技创业基地1#研发楼栋/单元13层办公6号  协执过户,买受人:陈敏(420104199007151216) 

东西湖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1年6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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