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2021第758号
根据(2020)鄂0102执恢531号之一,刘芳向我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
权利人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不动产单元号 |
不动产坐落 |
备注 |
1 | 鄂(2019)武汉市江岸不动产证明第0005582号 | 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不动产登记证明 | 420102005005GB00052F00010001 | 江岸区江岸区台北公寓(台北一路27号)A栋1单元8层2室 | 刘芳前来办理。 |
武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1年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