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2021第755号
根据(2021)鄂0102执恢92号之一,杨帅向我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
权利人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不动产单元号 |
不动产坐落 |
备注 |
1 | 岸国用(交2015)第10748号 | 魏中道 | 国有土地使用证 | 420102015005GB00007F00010004 | 江岸区黄兴路5,7,9号1单元3层2室 | 杨帅前来办理。 |
2 | 岸2015013903 | 魏中道 | 房屋所有权证 | 420102015005GB00007F00010004 | 江岸区黄兴路5,7,9号1单元3层2室 | 杨帅前来办理。 |
武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1年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