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2021第752号
根据(2020)鄂0303执426号之四十三、(2020)鄂0107执114号,谭丹向我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
权利人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不动产单元号 |
不动产坐落 |
备注 |
1 | 鄂(2017)武汉市江岸不动产权第0023293号 | 沈德生 | 不动产权证书 | 420102009005GB00007F00010212 | 江岸区京汉大道869号金地名郡A栋40-41层3室 | 谭丹前来办理。 |
武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1年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