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2016第97号
根据(2015)鄂武昌执字第1428-4号,向我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
权利人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不动产单元号 |
不动产坐落 |
备注 |
1 | 武新国用(商2012)第09930号 | 国有土地使用证 | 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卓刀泉路299号保利华都三期30栋10层03室 | |||
2 | 武房权证湖字第2012010480号 | 房屋所有权证 | 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卓刀泉路299号保利华都三期30栋10层03室 |
武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16年9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