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2016第132号
根据(2014)鄂江岸执民商字第00604-4号,向我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
权利人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不动产单元号 |
不动产坐落 |
备注 |
1 | 岸2008006358 | 房屋所有权证 | 江岸区江岸区百步亭花园百步龙庭202栋2单元8层1室 | |||
2 | 岸国用(商2008)第4463号 | 国有土地使用证 | 江岸区江岸区百步亭花园百步龙庭202栋2单元8层1室 |
武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16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