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2016第130号
根据,向我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
权利人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不动产单元号 |
不动产坐落 |
备注 |
1 | 蔡国用(2011)第910号 | 国有土地使用证 | 蔡甸区沌口小区海天汽配大世界东区6栋178号1层 | |||
2 | 蔡201100419 | 房屋所有权证 | 蔡甸区沌口小区海天汽配大世界东区6栋178号1层 |
蔡甸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16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