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2016第122号
根据(2016)鄂0106执1436-1号,向我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
权利人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不动产单元号 |
不动产坐落 |
备注 |
1 | WUBC20110019-20 | 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证明 | 武昌区巡司河商住区汇文新都D区5栋1单元6层6室 |
武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16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