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2016第120号
根据(2016)鄂0106执467-1号,向我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
权利人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不动产单元号 |
不动产坐落 |
备注 |
1 | 昌改0726-14 | 房屋所有权证 | 武昌区桥梁新村(37栋)5栋2层4号 | |||
2 | 昌改0726-14 | 国有土地使用证 | 武昌区桥梁新村(37栋)5栋2层4号 |
武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16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