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2016第116号
根据(2015)鄂武昌执字第00101-4号协助执行通知书、(2015)鄂武昌执字第00101-3号执行裁定书,向我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
权利人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不动产单元号 |
不动产坐落 |
备注 |
1 | HSCF200403243 | 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证明 | 洪山区珞瑜路333号3栋2单元12层2-1203房 | |||
2 | 洪200405971 | 商品房权属证明书 | 洪山区珞瑜路333号3栋2单元12层2-1203房 |
武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16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