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2016第115号
根据(2016)鄂0106执1529号,向我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
权利人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不动产单元号 |
不动产坐落 |
备注 |
1 | 昌2011003646号 | 商品房权属证明书 | 武昌区巡司河商住区汇文新都D区5栋1单元13层2室 | |||
2 | WUBC20110019-65 | 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证明 | 武昌区巡司河商住区汇文新都D区5栋1单元13层2室 |
武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16年9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