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2016第104号
根据(2016)鄂0116执979之一号,向我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
权利人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不动产单元号 |
不动产坐落 |
备注 |
1 | 岸2011012432 | 房屋所有权证 | 江岸区百步亭世博园107栋1单元4层1室、2室 | |||
2 | 岸国用(商2011)第10985号 | 国有土地使用证 | 江岸区百步亭世博园107栋1单元4层1室、2室 | |||
3 | 岸2011012430 | 房屋所有权证 | 江岸区百步亭世博园107栋1单元4层1室、2室 | |||
4 | 岸国用(商2011)第10986号 | 国有土地使用证 | 江岸区百步亭世博园107栋1单元4层1室、2室 |
武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16年9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