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2016第103号
根据(2015)鄂大冶执字第00098-9号,向我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
权利人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不动产单元号 |
不动产坐落 |
备注 |
1 | 市2013026681 | 商品房权属证明书 | 江岸区江岸区永和路6号武汉市永清片综合发展项目B11地块第2座栋7层3室 |
武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16年9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