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权证书/登记证明作废公告(协助法院执行) 公示号2016第101号


2016-09-20  来源:本站

编号:2016第101号

  根据(2015)鄂江岸执民字第00678-2号,向我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权利人

不动产权利类型

不动产单元号

不动产坐落

备注

1 岸国用(商2009)8105号 国有土地使用证   江岸区江岸区百步亭花园温馨苑AB区116栋1单元1层1室   
2 岸2009014404 房屋所有权证   江岸区江岸区百步亭花园温馨苑AB区116栋1单元1层1室   

武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16年9月20日


武汉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维护 武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信息中心技术支持
联系电话:027-82862106
鄂ICP备17027776号-2    鄂公网安备 4201020200260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