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安忆因保管不善,将江夏区江夏区大桥新区办事处红旗村中建汤逊湖壹号一期—豆蔻园V-11栋1-2层306室的《国有土地使用证》(证号:夏国用(商2015)第1220号)/《房屋所有权证》(证号:夏2015001808)不动产权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遗失(灭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王安忆2019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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