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权证书/登记证明遗失(灭失)声明 声明号2019第3020号


2019-07-12  来源:本站

  吴永红因保管不善,将江岸区黄浦路35、37号3栋2单元3层3室的《国有土地使用证》(证号:岸国用(交2013)第3499号)/《房屋所有权证》(证号:岸2013004819)不动产权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遗失(灭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吴永红
2019年7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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