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登记业务确需保留的证明事项清单


2019-04-23
序号
证明事项
设定依据
清理意见(取消/保留)
保留的理由
实施基本情况
备注
索要单位
开具单位
1
申请人身份证明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保留
法律规定
不动产登记机构
公安、工商、民政、编办、银监、人民银行等部门
为方便企业和群众,该证明将通过与相关部门数据共享获取,不需要群众提供复印件。
2
申请人婚姻状况证明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保留
法律规定
不动产登记机构
民政部门、法院
为方便企业和群众,该证明将通过与相关部门数据共享获取,不需要群众提供复印件。
3
不动产取得、转移、变更、更正、注销、抵押、查封、异议等证明文件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保留
法律规定
不动产登记机构
各级政府、征收部门、法院、国资、公证、仲裁委、民政、国土规划、人防、林权部门、有权查封机关、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代表、股东(董事会)决议或职工代表大会、抵押权人、申请人等
为方便企业和群众,部分证明将通过与相关部门数据共享获取,不需要群众提供复印件。
4
税费缴清证明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保留
法律规定
不动产登记机构
财政、税务部门
为方便企业和群众,该证明将通过与相关部门数据共享获取,不需要群众提供复印件。
5
土地权属证据材料(调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
保留
法律规定
当地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
各级政府、征收部门、法院、国资、公证、仲裁委、民政、国土规划、人防、林权部门、有权查封机关、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代表、股东(董事会)决议或职工代表大会、抵押权人、申请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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