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2019第11号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一条的规定,拟对下列不动产登记簿的部分内容予以更正,现予公告。如有异议,请自本公告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2019年5月14日之前)将异议书面材料送达我机构,逾期无人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我机构将予以更正登记。
异议书面材料送达地址:洪山区珞狮南路文秀街9号洪山区政务中心国土规划窗口
联系方式:65397104
序号 | 不动产坐落 | 更正内容 | 备注 |
1 | 珞南街石建村1栋1-501室 | 刘桂枝领取的鄂(2017)武汉市洪山不动产权第0079321号的《不动产权证书》登记簿册记载的物权与实际权利不相符,属于不动产实有权利并不存在的情况,因此,对办理鄂(2017)武汉市洪山不动产权第0079321号《不动产权证书》的事项进行更正,证书予以注销。 |
武汉市不动产登记局
2019年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