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机构改革有关精神,我市中心城区和两个开发区自4月20日起,启用不动产登记发证新印章。
具体安排如下:
江岸区政务中心登记大厅使用“武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不动产登记专用章(1)”;
江汉区政务中心登记大厅使用“武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不动产登记专用章(2)”;
硚口区政务中心登记大厅使用“武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不动产登记专用章(3)”;
汉阳区政务中心登记大厅使用“武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不动产登记专用章(4)”;
武昌区政务中心登记大厅使用“武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不动产登记专用章(5)”;
青山区政务中心登记大厅使用“武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不动产登记专用章(6)”;
洪山区政务中心登记大厅使用“武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不动产登记专用章(7)”;
东湖风景区政务中心登记大厅“武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不动产登记专用章(8)”;
市民之家登记大厅使用“武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不动产登记专用章(9)”;
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政务中心登记大厅使用“武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不动产登记专用章(10)”;
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政务中心登记大厅使用“武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不动产登记专用章(11)”。
印章用于《不动产权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和《不动产登记簿》。印模附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