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承秀、潘承明、左国蓉因保管不善,将汉阳区汉阳区五里新村11栋1单元2层2室的《国有土地使用证》(证号:阳国用(商2015)第10518号)/《房屋所有权证》(证号:阳2015009656-3)/《房屋所有权证》(证号:阳2015009656-2)/《房屋所有权证》(证号:阳2015009656-1)不动产权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遗失(灭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潘承秀、潘承明、左国蓉
2017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