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权证书/登记证明遗失(灭失)声明 声明号2017第5410号


2017-11-28  来源:本站

  潘承秀、潘承明、左国蓉因保管不善,将汉阳区汉阳区五里新村11栋1单元2层2室的《国有土地使用证》(证号:阳国用(商2015)第10518号)/《房屋所有权证》(证号:阳2015009656-3)/《房屋所有权证》(证号:阳2015009656-2)/《房屋所有权证》(证号:阳2015009656-1)不动产权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遗失(灭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潘承秀、潘承明、左国蓉
2017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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